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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司股票无偿划转涉及税吗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抄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袭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依据《股权知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道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东莞公司股票无偿划转涉及税吗

  国企间无偿划转股票涉及哪些税

  案例

  某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A国资委)持有甲、乙两家公司股权,其中甲公司持有B上市公司的股票,系上市前取得.因为理顺股权关系和管理的需要,A国资委下发文件,要求甲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票无偿划转给乙公司.上述业务如何作税务处理?

  在无偿划转过程中,A国资委对甲公司减资环节和对乙公司增资环节均可能涉及增值税.

  在A国资委对甲公司减资环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从文件规定来看,虽然视同销售中仅包括"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但营改增后,笔者认为,上述视同销售范围也包含了将金融商品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行为.A国资委对甲公司减资的行为,可以分解为甲公司将B公司股票处置,再将处置价款移交A国资委两部分,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条第三款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以该上市公司股票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所以,金融商品转让的买入价按照IPO价确定.

  因此,甲公司应以股票划转日的收盘价减去B公司股票IPO价的余额,计算转让金融商品的销售额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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