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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法上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2.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和无偿给予的货币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税法上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未作为收入处理的,应调增收入总额.

3.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在税务处理上都应计入收入总额.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税法上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企业未作为收入处理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作为视同销售收入.

5.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以上收入会计处理上即使作为收入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应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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