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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的处理规定都有哪些,各位会计人员知道吗?那么小编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下发票丢失的处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3月2日修正版)》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购买方丢失发票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发票号码、金额等内容,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销售方丢失发票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新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丢失发票客户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
因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能够获取可靠的发票信息,开票单位或收票单位是否需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文件,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发票联、记账联丢失,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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