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教练

试听课 + 活动课
填写信息优先获取试听课

位置:学校首页 > 学校动态>济南学中级会计推荐哪家网课

济南学中级会计推荐哪家网课

济南学中级会计推荐哪家网课,空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关于契税的问题一直是各位会计们关注的,本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

天华会计教练,专注会计出纳实操和财务人员职业规划。业务涵盖出纳实操,真账实操,成本核算,报税实操,个税实操,工商年报,手工全盘账,财务软件,国税,地税申报,职业规划,报表制作与分析,出口退税,财务管理,excel财务应用等。扫码微信即可 0元领一节价值398元的课程和全行业做账大礼包一份

空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问:空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1]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契税。 对其他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销售的,免征契税。

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对个人购买住房:

个人购买住房面积契税优惠税率

首套()90平方米- 1%

90平方米+ 1.5%

第二套(改善型)90平方米- 1%

90平方米+ 2%

4.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公租房,免征契税。

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酌情减免。

6.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确定是否减免。

7.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8.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空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对于空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政策规定的问题小编已经给你们大家解答完毕了,如果各位对小编答的内容有什么疑问的,尽管来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我们将时间为你们解答!

以上就是关于空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的详细介绍,更多与契税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会计教练,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领取试听课
温馨提示:为不影响您的学业,来校区前请先电话或QQ咨询,方便我校安排相关的专业老师为您解答
版权所有:搜学搜课(www.soxsok.com) 技术支持:搜学搜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