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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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前会计培训学校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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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讲的是房地产企业安置房销售的税务处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用本项目开发产品作为安置房如何交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呢?接下来由小编帮大家整理出来,对于房产行业会计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可以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小编的分享可以帮助到大家。


1、增值税


用本项目开发产品安置拆迁户时需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如何确定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交纳增值税:(一)按纳税人较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较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2、土地增值税


自有开发土地上建造安置房,属于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安置过程视同销售。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可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也可以按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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