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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税务师培训班哪家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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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备考需要注意的涉税新政策有哪些?

税务师考试主要的考试内容就是和税法有关,每年的教材也都会根据近期的涉税相关政策做出调整。所以,对于2020年税务师考试来说,适当了解一些本年度涉税新政策还是很有必要的。

今天,小编就从我们常考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方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下2020年涉税新政策的相关规定,赶紧一起来涨知识吧!

2020年涉税新政策介绍——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附加情况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对纳税人提供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意: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六条第1款之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之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六条第4款第7项之规定,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需要注意只有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才能免征增值税。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梳理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注意: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020年涉税新政策介绍——企业所得税

1、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1],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适用主体与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主体均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也就是说,经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同时适用两项税收优惠政策。

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全额扣除政策梳理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特别提示,仅为防疫物品,不包括现金。

2020年涉税新政策介绍——个人所得税

1、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梳理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自然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全额扣除政策梳理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然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然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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