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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认证相符或在增值税查询平台进行勾选确认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或勾选.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勾选,不得作为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自2016年5月起,纳税信用A级、B级纳税人可以不再扫描认证,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进项税额发票抵扣进行勾选确认.

发票勾选条件:

(1)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系统开具的、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发票

(2)发票状态为正常、未超过抵扣时限(抵扣时限为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个纳税申报期开始以前)的发票

(3)发票金额为正数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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