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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学习会计实操哪家培训机构好

根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八)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权利与义务总是对立统一的,获得酬劳是我们公民付出劳动之后应有的权利,但是缴纳个税也是我们获得酬劳之后应该履行的义务,不论境内所得或是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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