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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会计实操培训班报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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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

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例13-10】2×18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合同价款为2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1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A、B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构成两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分摊至A商品和B商品的交易价格分别为500元和2000元,合计2500元。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本例中,根据交易价格分摊原则,A商品应当分摊的交易价格为400元(500/2500×2000),B产品应当分摊的交易价格为1600元(2000/2500×2000),甲公司将A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后,与该商品相关的履约义务已经履行,但是需要等到后续交付B商品时,企业才具有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因此,甲公司应当将因交付A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400元确认为合同资产,而不是应收账款,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交付A商品时:

借:合同资产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2)交付B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2000

贷:合同资产

400

主营业务收入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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