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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条件与程序

施工招标条件与程序

三、招标程序与过程

(3)其他程序和要求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遗、澄清及对投标人答疑时提出涉及招标内容变化的,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施工招标条件与程序

3.废标及其确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2)投标文件中部分内容需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而未按要求完成及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3)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违法行为;

(4)低于成本报价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较高投标限价;

(5)投标人不符合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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