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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务报表列报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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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务报表列报新准则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一、新准则的较大亮点在于修订了“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

  1、利润表新增“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和“综合收益总额”。综合收益总额等于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的合计金额,反应了企业当期经营总业绩,既包括计入损益的业绩(净利润),也包括未计入损益的业绩(所有者权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

  2、将其他综合收益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并分别列报;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综合收益总额”取代“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4、在报表附注中新增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整合原指南和讲解,对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做了完善性的修订

  1、企业管理层需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并指出评价时需考虑的因素;

  2、提出判断重要性时需考虑的项目性质和金额的要素;

  3、解释了正常营业周期的概念;

  4、资产负债表列报项目增加了“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5、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6、新增终止经营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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