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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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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的判定

  关联企业的判定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进行判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如果存在关联企业,则还需要判定是否满足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条件,如果符合则可免于准备,如不符合应该必须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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