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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数学考研课程哪家培训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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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考研大纲变动解读

  刑法部分

  总则变动

  变化1: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业禁止等。

  变化2:从业禁止

  从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

  分则变动

  变化1:破坏电力设备罪

  客体:公共供电中的公共安全。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客观方面: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变化2: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变化3:劫持船只、汽车罪

  客体:公共安全,对象限于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

  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变化4:危险物品肇事罪

  客体: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的安全

  客观方面: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过失

  变化5:生产、销售劣药罪

  客体:复杂客体,既包括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分则变化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客体:复杂客体,即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客观方面:违反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变化7:强迫交易罪

  客体:自愿、平等、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式实施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⑴强买强卖商品的;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⑶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⑷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⑸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变化8:非法侵入住宅罪

  客体:公民住宅不可侵犯的权利,个人的居住平稳、安宁

  客观方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即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后立即退出,不构成本罪

  变化9:拐骗儿童罪

  客体: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儿童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基于出卖、勒索财物之外的目的,如收养、奴役等。

  变化1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客体:复杂客体,劳动秩序和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客观方面: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有支付他人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变化1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客体:事务、国防建设、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客观方面:违反规定,非法侵入事务、国防建设、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民法部分

  变化一:“公民”改为了“自然人”、将知识产权中的两年诉讼时效删除。

  变化二:民法渊源中将“较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文件”改为了“司法解释”(另外注意习惯)。

  变化三:民事责任方面新增: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英雄烈士的保护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各责任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大小)。

  按份责任:各责任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份额对外承担责任的形态。

  连带责任:各责任人对外须承担全部责任,对内仍然按一定标准划分份额的责任形态(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注意:连带责任需要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

  《民总》185条还特别规定英雄烈士特别保护的民事责任,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变化四:物的分类细化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物可以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既包括独具特征、无二的物,也包括经交易当事人指定而被特定化的种类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通过品种、规格、型号等加以确定的物。在交易中,种类物的所有权只能在交付后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另外,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特定物因不可替代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该负赔偿责任;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务人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变化五:对于期间的计算方式进行了重新表述

  1.期间按公历年、月、日计算,以小时计算的按自然计算法进行。

  2.期间开始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的,从规定时开始;以年、月、日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而从下开始计算。

  3.期间的较后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期间的较后。较后的截止时间为当日的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4.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较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较后一日。

  5.民法上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而所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超过)

  变化六:【新增】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共同共有人共享债权、共同承担债务。

  变化七:物权变动模式:意思主义、形式主义改为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变化八:预告登记的失效做了明确列举,适用于不动产买卖时。

  问题1: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是谁?

  命题方向1:预告登记是否限制卖方的处分权?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问题2:此处的处分如何理解?

  主要包括: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

  问题3:“不发生物权效力”如何理解?

  命题方向2:预告登记的失效

  预告登记后,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变化九:合同解除类型由原来的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改为: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

  变化十:关于事实婚姻的表述更加严谨。

  变化十一:【新增】附义务的遗赠

  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变化十二:【新增】《侵权责任法》第22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对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只有发生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请求赔偿才可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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