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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会计实操培训机构怎么选择

通常,税务注销有解散与变更两种情形,而自然注销的方式跟税务处理方法有着密切联系,不同注销方式需要对应不同的税务处理。下面东莞仁和会计培训机构为大家详解税务注销情形与注销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涉及情形

(一)解散式税务注销

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注:财产清算时,固定资产的处置、剩余财产的分配及个人所得税的统算。

(二)变更式税务注销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注:无需财产清算,只需做单纯税费清算注销。

二、法律依据

(一)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强调注销的时效性)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内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注销的具体情形)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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