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滨湖区仁和会计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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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滨湖区哪里的初级职称培训中心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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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资讯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区别是什么

1、混合销售:按照现行的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混合销售的特殊情形

混合销售的特殊情况有两种: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条.该政策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均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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