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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岳麓区会计培训机构新10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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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做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了新的固定资产折旧扣除规定。

已做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产生的财税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是企业所得税费用应以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小编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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