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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二建报名学习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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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二)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的,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除此之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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