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区仁和会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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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会计培训机构哪里培训报名好

纳税申报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

纳税年度

是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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