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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是诸多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困惑的一项税务处理工作内容。今天小编整理了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在大家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提供参考意见。

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问题整理问: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机关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哪些情况进行审核?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八的规定: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

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通过《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应结合的情况。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更加关注这些方面,才能尽量避免出现错误。土地增值税清算应该符合哪些条件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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