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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都会计真帐实操培训机构去哪家比较好

实际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转让,税务应该如何处理呢?

1、转让合同约定由新股东(即受让人)履行出资义务假设:原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实际出资到位50万元。在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新股的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转让价格60万元。

则旧股东转让股权应确认收入60万元,转让成本5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10万元(不考虑印花税);新股东此项投资的成本为110万元,其中60万元支付给原股东,50万元履行出资义务支付给被投资企业。

由此可以看出,新股东的初始投资成本,既包括支付给原股东的转让价款,也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的后续出资义务。2、转让合同约定由原股东(即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假设:原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实际出资到位50万元。在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原股的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转让价格110万元。

则原股东转让股权应确认收入110万元,转让成本1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10万元(不考虑印花税),并且原股东应当将取得的转让价款其中50万元支付给被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规定的出资义务;新股东此项投资的成本为110万元。注意:在此种方式下应该先由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到位,再到工商机关做股权变更手续。:

在此提醒各位会员朋友,在公司发生此类股权转让业务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履行未到位的出资义务,然后再确定本次所转让股权的定价。因为《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实际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转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具体的税务处理内容已在上述文中做了解答,相信各位财务人员看完本文应该对此有所了解了,了解更多会计相关知识,请咨询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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