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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如何理解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别是什么意思呢?不少会计新人都很容易混淆两者,这样一来对应的会计核算就出现问题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如何理解呢?有关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主要区别,希望不明白的小伙伴仔细阅读接下来的文章内容吧。会让大家对此有更进一步地理解的。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企业、机关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工作所获得的工资、薪金。

为适应对外开放,根据国际上将工人的劳动收入称之为“工资”,职员的劳动收入谓之为“薪金”的习惯,我国税法把工资、薪金并列相称,而工资、薪金构成主要包括职工、个人的如下劳动收入:工资、薪金、加薪、劳动分红及各类津贴、补贴。

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无需自行按月申报,若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情形,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凡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与任职单位无关),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上述有关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如何理解,阅读后都能理解吧。学习更多会计知识,请咨询在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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