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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有会计实操班吗

无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款,是计入“短期借款”还是“长期借款”

问题:

公司和银行签了一个小额贷款合同,合同5年期,借款额度100万,不是一次支取100万的,而是随时借,银行随时给钱,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不过每次还清以后,借款额度重新恢复到100万,可以继续支取,这种应该用长期借款科目,还是短期借款科目呢?




现在企业是计入了短期借款,但是一年内没有还清,需要调整到长期借款吗?

解答:

一、流动负债划分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条款与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经营性负债项目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这些项目属于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

因此,如果企业经常是在一个年度内就归还了借款的,会计处理时计入“短期借款”作为流动负债是合适的。至于,后期因为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没有在一年内归还,那就涉及到下一个问题。

二、账务调整的问题

由于贷款归还的期限是没有限定的,能否在一年内归还需要企业根据情况进行判断,属于“会计估计”,因此如果在借入时估计是一年内能够归还,会计计入“短期借款”就是正确的,后期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与预计不符,也不属于会计差错。对于“会计估计”发生变化,适用未来适用法,不对过去事项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企业应该基于当期的情况判断,借款是否能从现在起的一年内归还,如果超过1年的话,可以调整为“长期借款”,否则不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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