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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与走逃企业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

(一)认定条件方面




非正常户和走逃(失联)企业均具有的特征是不履行税收义务且税务机关查无下落。

非正常户与走逃企业的区别在于,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较走逃(失联)企业更为严苛。如,在纳税人有欠税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履行强制执行程序,若强制执行之后仍未能完满实现其纳税义务的,才能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而走逃(失联)企业并不要求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的欠税事实及实施强制执行程序。通常,非正常户同时为走逃企业。

(二)税收影响方面

非正常户与走逃(失联)企业的税收影响也反映了两者外延的关系。结合非正常户的税收影响和后果来看,这些税收影响主要是针对非正常户纳税人自身的,并不涉及到其上下游的第三方,这也是一个税收监管的空白和漏洞。而对于走逃(失联)企业,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特别规定了对其下游企业(即受票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税法对非正常户的税收监管更加完善。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据此,未来税务机关将会对异常凭证的税务监管操作规范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总结:

目前税务总局并没有对如何解除非正常户及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作出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对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的操作流程和办理方式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对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解除尚属空缺。从走逃(失联)企业的税收影响来看,税务机关无疑对该类企业加大了监管和打击力度,有针对性地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当受票方取得异常凭证并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处理措施乃至税务稽查的,可以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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