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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建培训机构哪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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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一建《工程法规》重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优路教育

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优路教育为大家整理了2020一建《工程法规》重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赶紧收藏学习吧!其他科目考点持续更新中,敬请关注!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较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较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增加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牛刀小试:

按照合同的约定,2014年1月1日发包方应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但没有支付。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当地发生了特大洪水,导致承包方不能行使请求权。2014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发包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14年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则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A.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止

B.2014年12月31日起诉讼时效中止

C.2014年12月3日诉讼时效中断

D.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断

参考答案:C

以上是对2020一建《工程法规》重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相关介绍,更多一级建造师备考资料、一级建造师复习技巧请持续关注优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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