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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基础知识

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西方资本主义英国。建工培训机构小编整理建造基础知识,一起来看吧。

建造基础知识

建造基础知识(1)

1.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责任可分为:违完法律责任、丹l1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需掌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其中,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包括:(1)返还财产;(2)修理;(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需掌握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主要内容。

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包括:(l)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重大责任事故罪;(3)串通招投标罪。

建造基础知识(2)

1.施工索赔

在每一个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集中地反映在它对该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管理状况,即合同管理。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和各个层面。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施工索赔。施工索赔亦同时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和各个层面。

2.索赔机会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非承包商责任引起的、而且承包商不能影响的干扰事件。它们不符合"合同状态",造成施工工期的拖延费用的增加等机会。

3.索赔起因

是指引起索赔的多方面原因。主要表现在:风险分担不均;施工条件变化;工程变更;工期拖延;业主违约;合同缺陷;法律变更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等。

4.合同缺陷

一般是指由于合同文件中的错误、矛盾、遗漏或二义性引起支付工程款时的纠纷。如引起承包商成本增加或工期拖延时,则属于业主方面的责任,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5.业主违约

一般系指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为承包商施工提供条件;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工程师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纸、发出指令或批复等等。总之,业主或工程师未履行合同责任。

6.法令变更

指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发生变更时,如提出进口限制、外汇管制、税率、收费标准提高等,都可能引起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按国际惯例,允许给承包商予以补偿。变更的时间标准,是从投标截止日期(一般均为开标日期)之前的第28天开始,如果工程所在国法律或政策的变更导致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则业主应向承包商补偿所增加的费用;如果导致施工费用减少,则应由业主受益,相应减少对承包商的支付款项。

7.索赔、反索赔

是施工合同条件赋予承包商和业主的合同权利,二者相互约束,成为施工索赔的两个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索赔方多在承包商,反索赔方在业主。

建造基础知识(3)

承包商施工索赔的内容与特点: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这类障碍或条件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并在施工中发生了的,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并导致承包商%考 试大%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

2.工期延长和延误索赔。它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方面,应分别编制,因为这两方面索赔不一定同时成立。凡纯属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的拖延,不仅应给承包商适当地延长工期,还应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3.加速施工的索赔。有时业主或工程师会发布加速施工指令(其原因应非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引起),会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引起索赔,此按FIDIC合同条款规定,可采取奖励方法解决施工的费用补偿,激励承包商克服困难,提前(或按时)完工。

4.因非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引起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索赔。

6.业主风险和特殊风险引起索赔。

7.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8.拖欠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

建造基础知识(4)

(一)对承包商履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索赔。它包括以下内容:

1.工期延误反索赔。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业主可要求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可考虑的因素有:业主盈利损失;由于工程延误引起的贷款利息的增加;工程延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用及租用其他建筑物时的租赁费。

2.施工缺陷反索赔。如工程存在缺陷,承包商在保修期满前(或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应负责的修补工程,业主可据此向承包商索赔,并有权雇用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3.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如工程量增加很多(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使承包商在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的情况下预期收入增大,或由于法规的变化导致实际施工成本降低,业主可向承包商索赔,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4.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合同的索赔。此时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5.由于工伤事故给业主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索赔,及承包商运送建材、施工机械设备时损坏公路、桥梁或隧道时,道桥管理部门提出的索赔等。

(二)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反驳与修正。它包括以下内容:

1.此项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索赔理由是否充分及索赔论证是否符合逻辑。

2.索赔事件的发生是否为承包商的责任,是否为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3.在索赔事件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据国际惯例,凡遇偶然事故发生影响工程施工时,承包商有责任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尽力挽回损失。如确有事实证明承包商在当时未采取任何措施,业主可拒绝其补偿损失的要求。

4.承包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发生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通知。

5.认真核定索赔款额,肯定其合理的索赔要求,反驳修正其不合理的要求,使之更加可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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