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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消防工程师证书的继续教育

  几年来,越来越重视消防安全,所以消防工程师的考试也越来越热门,那么有同学在问,在之后如何继续教育?接下来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九江消防工程师证书的继续教育

  1、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2、继续教育管理机构:部消防局统一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3、继续教育开展形式: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注册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所需资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申请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市级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机关消防机构。省级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受理单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法律责任: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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