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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二级消防培训学校报名去哪里

对消防监督检查中的责任问题的思考

一、追责情形

消防执法人员被追责的情形主要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在监督工作中,主要涉及玩忽职守问题。在对社会单位的监督管理中,一、二级单位的管理责任比较明确,管理相对到位,不易发生大的火灾事故,发生事故后的追责工作也比较明确;但在一、二级单位以外的社会单位特别是小单位小场所的监督工作中就存在很多问题。近期,发生多起消防部门因小单位小场所发生火灾事故被追责的情形。

尽职免责和失职追责是责任追究的两大原则。在进行追责工作特别是地方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时主要是看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和进行执法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具体到消防部门,追责主要涉及三种情况,一是未对监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二是检查中未发现应发现的隐患;三是对发现的隐患问题未采取措施消除。

二、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执法考评机制存在弊端,未与追责情形相适应。执法考核是风向标,对于监督执法的考核主要指标是执法量和执法质量。在对于执法量不能作硬性规定时,执法质量就成为了考核一个单位执法水平的较重要依据。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对于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难以处理的违法行为,无消防手续且关停困难或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为追求执法质量和处罚到位率,监督员往往避而远之,使监督员出现了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往往就是这些难以整改的或者历史遗留的火灾隐患,也容易造成追责的情形,这与考核机制不相适应。

(二)文件方案的设计存在问题,未考虑监督员在执行中可能造成的法律问题。在近年来下发的文件方案和专项整治要求中,经常会针对某一类型如非法建筑、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场所开展,这些整治虽然摸准了容易造成群死群伤这个监督痛点,但未考虑监督员的能力素质和地方实际情况,片面追求一律、全部完成,使整治工作带有功利性,使监督员疲于完成任务、上报情况,从一定程度上被动玩忽职守。在苏州中荣金属有限公司事故中就有监督员因未完成非法建筑排查被追责。

(三)监督员的工作检查重点不清,致灾隐患检查不多,无法从根本上遏制火灾发生。在每年的火灾形势分析中,电器火灾和用火不慎引起的火灾占到起火原因的一半以上,小场所、小单位和居民家庭也是亡人火灾的高发场所。但在实际监督检查过程中,这些方面却恰恰是监督检查的薄弱环节,监督员多检查的是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上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并不能直接引起火灾,仅在火灾发生后起到帮助人员疏散、扑救火灾的作用,对于容易引起火灾的违章使用明火、电器线路故障等问题排查较少。就本支队而言,这些致灾隐患发现率仅占总隐患量的2%左右,也就是监督检查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火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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