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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7)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2.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