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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涉税知识问题
问题: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来确定?
答复:《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个人与所得支付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为“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为“劳务报酬所得”。
关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
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接受劳务公司以收到的劳务费计入相应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