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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优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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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法规讲义——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一、建设工程民事纠纷(民对民)

  民事纠纷有三个特点:

  ,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二,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第三,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二、建设工程行政纠纷(民对官、官对官)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行为属于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在建设工程领域,易引发行政纠纷的行政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主要有四种,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一、和解——无须第三方介入,完全自行解决争议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

  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性质上仍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可要求对方承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

  二、调解——需要第三方介入

  三、仲裁

  《仲裁法》仅限于民商事仲裁,不管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自愿性——仲裁较突出的特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专业性——裁案

  3.独立性——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5.快捷性——一裁终局

  6.域外执行力——在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四、民事诉讼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公权性——法院代表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2.程序性——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3.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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