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出名的会计培训班今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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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税金的计税依据

  增值税特殊计税依据: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令691号)第十六条)

  2.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三条)

  3.纳税人以原材料、产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条)

  4.纳税人对外扣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条)

  5.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6.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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