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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期间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含义增加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的时间期限。增加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主张权利连带责任增加连带责任增加的债权人未在增加期间请求“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的,增加人不再承担增加责任

  一般增加一般增加的债权人未在增加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增加人不再承担增加责任

  增加期间有约定按约定债权人与增加人可以约定增加期间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增加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解释1】约定的增加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解释2】增加合同约定承担增加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解释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增加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增加期间的效力①增加人如果有数人,债权人应在增加期间内依法向每一个增加人主张增加责任,否则,对于增加期间内未被主张增加责任的部分增加人,其增加责任仍归于消灭

  ②一般增加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增加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增加人以债权人未在增加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增加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一般增加的债权人在增加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增加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增加人主张不再承担增加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连带责任增加的债权人在增加期间内对增加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增加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增加期间内向增加人行使了权利

  ⑤增加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增加人要求承担增加责任,增加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增加人继续承担增加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增加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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