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取得收入如何缴个税

      众所周知,上班人员的工资收入超过免征额就需要缴税,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每月按时领取退休养老金。但离退休人员退休后,有时会有一些其他收入,比如各种补贴、补助,或者课酬、稿费和房屋租赁所得等。本文贵港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将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外的收入进行归类,分析其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补贴、补助按工资所得缴个税

  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况处理:1.取得按照统一规定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就是通常所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2.取得除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企业在统一规定的上述支出外,还另外发放其他补贴,如报销医药费、书报费、逢年过节发放各种福利等。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返聘收入按工资所得缴个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张先生退休后每月领取退休工资5000元,被一家公司聘用,月工资4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在《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中,对“退休人员再任职”作出了界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和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另外,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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