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滞留票查补税款账务如何处理

所谓“滞留票”就是销售方开具了发票,开票系统已经做抄税处理,而且已经将这部分收入申报纳税,但是却没有购货方的认证信息。这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购货方购入的货物属于固定资产,因此没有认证并抵扣,而是全额计入固定资产,因此没有认证信息。

由于没有在180天的认证期认证,造成无法认证并抵扣,只有全额计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因此没有认证信息。

购货方现金支付货款,货物没有入账,体外循环,以达到偷税的目的,我想你企业可能就是这种情况,因此税务机关要求你将这部分货物补交增值税。如果确实是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只补缴了增值税未补缴企业所得税(可能是地税负责所得税吧)和罚款应该是从清处理了。补缴的增值税只能自己企业的税后利润负担了。

账务处理方法

提税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形成滞留票的几种情况:

1、不得抵扣项目未认证造成滞留。如,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购进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等,因不能抵扣,从而认为不需要认证造成。

2、超期未认证造成滞留。一些企业因各种原因导致超过90天认证期限而无法认证抵扣,但购货方按规定入了帐,从而造成滞留票。

3、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在认证前丢失造成滞留。此种情况下,纳税人因不知道如何处理,所以既不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认证,也不抵扣,造成自身税款抵扣损失,也人为形成了发票滞留。

4、销货方向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已注销)的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因购货方已不具备抵扣税款的资格,导致发票不能认证,造成滞留。

5、企业主观故意进行帐外经营,取得专用发票后不认证,造成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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