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风险准备金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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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提取风险准备金会计分录,和提取一般准备金只是在科目上有一点点的区别而已,他们一般都是在年末才进行计提,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的税率进行提取后,还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下面由漳州理臣会计培训的小编将为大家讲解一下,欢迎大家点击阅读。

提取风险准备金会计分录

风险准备金提取时会计分录:

(1)按年末在保余额法律规定的计提比例提取

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未到期责任准备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

(2)按年末净利润计提

借:利润分配--风险准备金

贷:一般风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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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呢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证券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二、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缴纳或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准予税前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准予税前扣除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准予税前扣除

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税法规定的提取范围内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关于上述内容:提取风险准备金会计分录,应该清楚明了,其提取的准备金在税法规定范围内还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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