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个常见问题

黄冈会计教练

在说到好的会计学校,的还是会计教练,雄厚师资几十名,教学经验丰富,会计教练培训学校的老师能力强,具有很好的亲和力,专业知识讲解清晰,授课思路明晰,赢得了广大学员的好评。24小时咨询电话:400-0187-103 QQ:2430972414手机:17513339526(同微信)

问:小规模纳税人本月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了税款,当月发生退货并开具了红字发票,如何填写报表?该笔税款是否需要单独申请退税?答:已经预缴的税款应填写在当期申报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目。发生退货并开具了红字发票的,其已经预缴的税款可抵减本期应纳税额,也可以申请退税。问:红字发票开具错误当月是否可以作废?如果跨月了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经认证抵扣,由于一些原因要开具红字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蓝字发票?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应退还销售方。更多详情咨询拨打下方热线或登录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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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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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经认证抵扣,由于一些原因要开具红字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蓝字发票?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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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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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应退还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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