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补税办法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补税办法?

答:企业由核定方式转为查账征收,其在核定年度已经确认的经营收入,通常不涉及税务方面的衔接处理。但是对于部分行业来说,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入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纳税申报时,不能简单地按照改为查账征收后的会计账面数字确认收入、成本,而需要进行相应的衔接调整。

企业从核定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方式,有些行业由于会计与税法对销售收入、税金及附加的确认时间不同,导致出现了较为复杂的衔接确认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按企业会计账面核算情况直接确认相关的收入、成本和税金,否则会导致企业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在按收入总额核定定率和按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成本费用支出额、扣除额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不能确定。

因此,当纳税人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应当对核定征收期间结转过来的成本费用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分析,对在核定征收期间应扣除未扣除的成本费用、虚增的资产,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年度扣除或计提折旧(摊销)。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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