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建工程法规备考要点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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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级建造师备考已经开启,考生想要在考场上答题得心应手,平时就得加倍努力。为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优路教育为广大考生整理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复习要点: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希望能助你一臂之力。


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丁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增加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没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增加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七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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