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合作”模式下房地产开发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答:同行合作,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签定项目开发合同,共同投资开发项目。分两种情形,即:共同开发、开发。

1、共同开发

项目所需《土地开发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都是以双方的名义办理。共同开发也分为两种情形:

(1)按投资比例分配开发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双方一般分别建帐,双方各自按投资比例核算应分摊的开发成本、费用、开发产品,分别销售,分别计算经营成果。采取这合作方式,合作双方可以看作两个独立的房地产企业。


(2)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双方一般统一建帐,统一核算开发成本、费用、开发产品,统一销售、统一计算经营成果,然后,再根据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采取这种合作方式,只要把它看成一个房地产企业对待就可以了。

2、开发

开发一般是合作双方有一方具有开发权

(被方),另一方没有开发权(方)。被方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土地开发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等一切手续),方出资,并根据合作开发协议,委托甲方进行管理,终享有“部分开发产品”的销售权(方售出的房屋,由被方负责开据发票)。采取这种合作形式,真正的开发主体是被方。

注意:同行合作,与普通开发业务基本相似,会计与税收业务的处理也应比照普通房地产开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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