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会计培训学校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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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三)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因而,对于贵企业上述所说的两种情况都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该事业单位应将其年度各种收入都加在一起为收入总额,再减除其中的不征税收入或者免税收入为应税收入.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所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在条例中有具体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关于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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