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中特定纳税人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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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中特定纳税人的范围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对于企业来说,常见的纳税人大致有两类:一是一般纳税人,二是小规模纳税人。08年提出的“特定纳税人”,虽然明确了该类企业不得以核定征收方式予以管理,但是在实际中未对该定义涉及的范围做出具体解释,使核定征收工作的落实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是在09年的政策中,明确了“特定纳税人”的具体范围。


问:“特定纳税人”包括哪些企业?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以上就是特定纳税人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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