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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信息单必须当月使用吗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并没有规定必须于取得《通知单》当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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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开具错误当月是否可以作废?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