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桓台学习会计实务的地方

淄博仁和会计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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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例如,刑法调整各种违法行为关系,而其所保护的却是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从实质上来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意志性。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法律关系向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意识。在此意义上看,破坏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意志。

但法律关系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通过这种意志表示。例如,刑事法律关系则往往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之内容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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