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张店哪里有会计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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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企业并购案,并购企业大量员工被遣散,公司支付员工的离职补偿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离职补偿金能不能作为企业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基数?

这两个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只要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都“准予扣除”,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支付员工的离职补偿金肯定不是“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一系列的劳动报酬项目,那么会不会是“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不代表其他的法律部门没有规定。正确的理解是,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只要是合法合规的,税法都应当予以认可。

凡人观点一:企业支付员工的离职补偿金,作为一项合法的费用支出,应当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离职补偿金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既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但是与企业正常的工资性支出有所区别,是一种特殊的法定性、补偿性、福利性支出,应当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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