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城东区会计培训班一般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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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解析:分立符合特殊性的例子:A企业分立出B企业,A企业的股东甲乙丙分别按照原来持有A企业的30%、30%、40%的比例获得B企业的股权的30%、30%、40%,且分立后A和B企业都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该分立过程中,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股权交易额比例大于85%。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解析:分立的具体操作,实际中,原有股东因为分立,取得新企业的股权,可能会放弃原企业股权,而换得新企业股权。这里,税法规定了新股的计税基础:假如放弃旧股取得新股,则“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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