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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退税问题
出口退税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科学,从理论上说,出口退税无非就是免抵退和免退税两种方式。然而,要注意到,现有的出口退税文件非常抽象,而且,退税文件在操作上和实务具有较大差异,这也导致出口退税理论和实际运用中存在较大差距。在出口退税的尽职调查中,常见的关注事项包括:
1、是否存在未收汇但申请退税行为
在出口退税中,我国长期把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一个必要条件,无法提供这两个单证的企业,就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特殊情况例外)。
目前,海关虽然取消打印纸质报关单,但仍然需要在接收出口报关单的电子信息后才能办理出口退税。从2012年8月1日起,对出口的货物(含修理修配劳务,下同),外汇管理部门不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管理实行非现场总量核查方式,因此办理出口退税资料中也取消了核销单。
这对于出口企业而言,简化了出口退税的办理程序,然而,这不意味着出口货物不收汇、不及时收汇、不提供收汇凭证就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在现有的出口退税政策下,除了视同收汇外,出口货物必须收汇后方准予办理出口退税。
具体又可以分为退税申报截止日前需收汇、远期合同终收汇、退税申报时需收汇、出口视同收汇等情形。退税申报时要求收汇和出口视同收汇这两类情形,税务机关管理相对严格,但是对于退税申报截止日前需收汇、远期合同终收汇这两类情形,企业可以在收汇前先申报出口退税。
对于这类情形的企业并购,则需要关注企业是否终能否收汇,否则在对进出口企业收购完毕后,如果税务机关发现该进出口企业终不能收汇,则进出口企业需要补交出口退税款,从而给收购方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