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后大同教的好的消防设施操作员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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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分

    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市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消防支队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民航、水上、铁路、农场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

    (三)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安装有技术性能较高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

    (四)配齐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配备情况应当通过互联网消防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做好消防控制室运行记录;

    (五)明确消防水泵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紧急情况下消防水泵房应急处置程序,做好消防水泵房运行记录;

    (六)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七)建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

    (八)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将建筑消防设施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施工单位、设置位置及检查、维修、保养、检测等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资料、记录存档备查;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四条(居民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职责)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巡查;

    (二)每年至少实施一次检测,超高层住宅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

    第五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共同推举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作为统一管理者,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各产权人应当共同约定落实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维修、保养、检测等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

    统一管理者应当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职责,并将共用各方委托管理的协议报送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属于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报送市消防局备案;属于区(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报送区(县)消防支队备案;属于其他单位的,报送所属派出所备案。产权人或者统一管理者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备案。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应当确保使用或者管理的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并接受统一管理者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维护本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与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方约定通讯方式,熟悉本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以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位置及其功能,并确保营业期间该人员在岗在位;

    (三)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突发情况时能够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营业期间每2小时巡查一次消防控制室人员值班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和灭火器能够正常使用。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者应当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设置消防控制室,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消防应急救援箱,箱内设置基本的消防应急救援设备,包括:强光手电、通讯设备(对讲机、插孔电话等)、简易防烟面具、破拆工具以及能在紧急情况发生时随时方便取用的其他消防装备;

    (二)应当在显著位置贴挂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清单和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的系统说明;

    (三)应当能够显示各建筑消防设施电源的工作状态,并可监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的工作状态;

    (四)应当能够监控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情况以及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常开阀门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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