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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一)1%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二)3%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除另有规定外;
4.销售无形资产(除转让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征税的)。
其中易与5%征收率记混的有: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未选择差额征税的,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注: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享受复工复业减免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或免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三)5%
1.销售不动产;
2.不动产租赁服务;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3.收取试点前开工的桥、闸通行费;
4.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差额征税的;
5.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6.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开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
(四)两个减按: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