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开具不征税发票项目: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1)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2),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实施办法)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03)
4.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604)
5.代收车船使用税(605)
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606),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依据: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607)、土地使用权(608),是指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
8.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609),是指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9.有奖发票奖金支付(610)
10.不征税自来水(611),指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依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11.建筑服务预收款(612)
依据:财税〔2017〕58号
12.代收民航发展基金(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