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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属于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4号)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该公告所有条款所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不仅包括按月纳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同时也包括按季纳税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如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无需预缴增值税.